(2017)豫0421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辉与何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何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3554号原告:王辉,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何菲,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代理人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何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判员 何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丁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