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1民初3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辉与何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何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3554号原告:王辉,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何菲,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代理人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诉被告何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判员  何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丁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