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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执4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鑫慧养殖专业合作社、谭某、张某、袁某反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担保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鑫慧养殖专业合作社,谭某,张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4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蓼皋镇北路县中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杨华洁,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鑫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寨杆村鑫慧养殖场。负责人谭某,系该合作社经理。被执行人谭某,女,1970年6月5日出生,苗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松桃县。被执行人袁某,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鑫慧养殖专业合作社、谭某、张某、袁某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宏辉担保有限公司欠款共计人民币353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328.00元、执行费524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张某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XXX内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88000.00元、被执行人袁某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XXX内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77000.00元,共计人民币16500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查封松桃苗族自治县鑫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现查明,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鑫慧养殖专业合作社、谭某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济洲审 判 员  吴维常审 判 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