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周淑华、陈忠伦诉张孝罗、梓潼县沃德百年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华,陈忠伦,张孝罗,梓潼县沃德百年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4060号原告:周淑华,女,汉族,生于1939年1月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陈忠伦,男,汉族,生于1931年4月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张孝罗,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梓潼县沃德百年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金牛大道中段12、14号���法定代表人:张孝罗,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淑华、陈忠伦诉被告张孝罗、梓潼县沃德百年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交案件受理费330元,在立案时原告周淑华、陈忠伦缴纳了165元。现因该案二被告均下落不明,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淑华、陈忠伦应补缴案件受理费165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0月19日向原告周淑华、陈忠伦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周淑华、陈忠伦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65元,但原告周淑华、陈忠伦至今未按本院《限期缴费通知书》所确定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当���人逾期不按照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周淑华、陈忠伦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周淑华、陈忠伦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周淑华、陈忠伦承担。审 判 长 赵从亮审 判 员 王翠翠人民陪审员 饶志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王晓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