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9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9586刘凤美与胡庆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美,胡庆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9586号原告:刘凤美,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华、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庆利,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刘凤美诉被告胡庆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电话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时,原告刘凤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凤美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红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