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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X与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X,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芦淞区。被执行人丁建军,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皇图岭。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文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