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7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杭州一品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灵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一品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7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一品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451号252室。法定代表人:唐亮。被执行人李灵,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青荷苑社区青荷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21977********。申请执行人杭州一品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灵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作出(2017)浙0108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一品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灵支付团费2555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灵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及淘宝帐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2、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李灵的房产信息,反馈材料显示被执行人在浙江省杭州市无房产信息。3、本院于2017年5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李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李灵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5、本院于2017年6月5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灵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6、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已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之后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李灵尚应支付团费2555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9元,执行费28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灵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建 军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来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