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正文、周成珍与王双明、杜君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文,周成珍,王双明,杜君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83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文,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周成珍,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王双明,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杜君秀,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李正文、周成珍申请执行王双明、杜君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5070元及利息,执行费6726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正文、周成珍申请执行王双明、杜君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要内容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