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行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姜家忠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家忠,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1行初85号原告姜家忠,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745325555K,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95号。法定代表人张新全,该委员会主任。原告姜家忠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姜家忠负担。审 判 长 郭辉刚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