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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朱颍军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颍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82号罪犯朱颍军,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2)颍刑初字第00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颍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朱颍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10月18日在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胡成双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梅斌、葛珺出庭参加庭审,罪犯朱颍军及证人骆克严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朱颍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颍军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颍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履行了全部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庐江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7年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朱颍军的陈述及证人骆克严证言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2)颍刑初字第003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朱颍军案发后退缴赃款41万元。4、缴款单据证实,罪犯朱颍军没收财产10万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朱颍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颍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