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泉王某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辉,王某泉,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王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辉,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王某泉,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被执行人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区。法��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敏,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于2015年3月8日作出(2015)满执字第96-6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敏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敏银行存款3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