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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9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中俊与上海渤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中俊,上海渤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9771号原告:丁中俊,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萍。被告:上海渤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郭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园园,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中俊与被告渤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丁中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中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家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