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司尚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司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431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维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燕,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司尚龙,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司尚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984.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211执4313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