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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树春与秦俊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春,秦俊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异6号案外人:刘淑艳,退休工人。案外人:刘海荣,工人。申请执行人刘树春,农民。被执行人秦俊国,农民。在本院执行刘树春申请执行秦俊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淑艳、刘海荣于2017年10月18日对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以(2016)黑8104执4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秦俊国银行存款3928元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淑艳、刘海荣称,被划拨秦俊国名下的3928元土地补偿款实际承包经营人是刘淑艳、刘海荣。哈拉海农场第二管理区错误的将属于二位案外人的13号耕地、14号耕地2016年的土地补偿款3928元汇入了秦俊国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内。请求法院将划拨秦俊国账户内的3928元土地补贴款返还给二位案外人。经查明,案外人刘淑艳、刘海荣虽提出书面异议,提交了哈拉海农场第二管理区证明,证实在第二管理区14#地种植水稻152.9亩实际种植人为刘淑艳;在第二管理区13#地种植水稻45亩实际种植人为刘海荣。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秦俊国银行存款3928元系二位案外人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补贴款,以及哈拉海农场第二管理区错误将属于二位案外人的地补款3928元汇入秦俊国账户。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淑艳、刘海荣没有证据证实秦俊国银行存款3928元系二位案外人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补贴款。故其对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以(2016)黑8104执4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秦俊国银行存款3928元执行标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淑艳、刘海荣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白伟江审判员  潘庆敏审判员  董学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