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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何生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合水县国土资源局,何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024行审9号申请人执行人:合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志君,局长。被执行人:何生伟,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堡子畔组****号。申请执行人合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合国土监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合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水县国土资源局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