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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1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佳与被告孙淑艳、李东伟、孙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佳,孙淑艳,李东伟,孙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3171号原告:王永佳,男,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孙淑艳,女,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李东伟,男,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孙凤艳,女,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原告王永佳与被告孙淑艳、李东伟、孙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佳承担。审判长 杜         晓         红审判员 王         桂         华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爽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