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杨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