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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杨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