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瑞、成都蓝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贵勇,陈瑞,成都蓝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53号之一申请人文贵勇。被执行人陈瑞。被执行人成都蓝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受理文贵勇申请执行陈瑞、成都蓝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蓝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