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总亮与清丰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总亮,清丰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3439号原告:李总亮,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献章,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丰县中医院,住所地位于清丰县城关镇朝阳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俊一,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强,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总亮与被告清丰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总亮于2017年9月26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总亮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总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总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总亮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利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