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潘瑞佐与潘显书、张雷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瑞佐,潘显书,张雷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063号原告潘瑞佐委托代理人吴龙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显书被告张雷纲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瑞佐与被告潘显书、张雷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瑞佐对潘显书、张雷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方杰人民陪审员 刘昆孟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娜(2017)鲁0282民初4063号(2017)鲁0282民初4063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