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滕俊明、梅万库与双辽市双山灌区管理局、双辽市新立乡荷花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俊明,梅万库,双辽市双山灌区管理局,双辽市新立乡荷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6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滕俊明,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万库,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双辽市双山灌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于海库,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双辽市新立乡荷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学超,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滕俊明、梅万库因与被申请人双辽市双山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双山管理局)、双辽市新立乡荷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荷花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滕俊明、梅万库申请再审称,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1.滕俊明的林地是从荷花村委会依法承包的。2.双山管理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作废,原审法院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应是诉争土地的权属问题。双山管理局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证据证明该证已被作废,并经双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证明,可证其对诉争土地系人民政府划拨而来,具有使用权。滕俊明主张争议土地是其自荷花村委会承包而来,并交纳了承包费,但荷花村委会对此说法不予认可。对于土地权属问题,荷花村委会在一审时陈述,村委会手里没有关于本案诉争渠坝使用土地权属的相关资料,现在的村委会对相关土地权属不清楚,无法提供权属问题的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认定双山管理局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正确。双山管理局使用争议土地进行的改造建设工程是当地政府主导、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农工程,滕俊明影响了工程施工,侵犯了双山管理局的合法权益,其理应排除妨害,恢复土地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滕俊明、梅万库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陆海权审判员 李钟华审判员 王鹏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凡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