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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兆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兆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3392号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世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敦化市室。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物业公司)与被告王兆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兴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长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兆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兴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兆南立即给付中兴物业公司2013年物业费192元,2014年物业费392元(含二次供水费90元),2015年物业费392元(含二次供水费90元),2016年物业费302元,以上合计1278元。事实和理由:王兆南系居住在中兴现代居3号楼4单元202室的业主,楼房面积38.71平方米。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0.65元/㎡/月,王兆南拖欠2013年物业费192元,2014年物业费392元(含二次供水费90元),2015年物业费392元(含二次供水费90元),2016年物业费302元。经中兴物业公司多次索要均未缴纳。王兆南未出庭答辩,但经法庭电话核实,王兆南自认系中兴现代居A区3号楼4单元202室业主,并对中兴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共计1278元予以认可,王兆南称拖欠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的原因是本人没有钱缴纳,并表示同意缴纳物业费。中兴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于中兴物业公司与王兆南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具有证明力,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兆南系中兴现代居A区3号楼4单元202室业主,该小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住宅0.65元/㎡/月。王兆南拖欠中兴物业公司2013年物业费192元,2014年物业费392元(含二次供水费90元),2015年物业费392元(含二次供水费90元),2016年物业费302元共计1279元。本院认为,中兴物业公司与王兆南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王兆南对中兴物业公司主张的其拖欠物业费及二次供水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同意缴纳,故本院对中兴物业公司要求王兆南给付2013年物业费192元,2014年物业费392元(含二次供水费90元),2015年物业费392元(含二次供水费90元),2016年物业费302元共计127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王兆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敦化市中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物业费192元,2014年物业费392元(含二次供水费90元),2015年物业费392元(含二次供水费90元),2016年物业费302元,以上共计12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兆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