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安徽鼎盈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宝平,郑生节,徐燕,安徽力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鼎盈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程宝平,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郑生节,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徐燕,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128号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688358-0。法定代表人:郑生节,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鼎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2号城市华庭A9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631897-0。法定代表人:郑生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程宝平与郑生节、徐燕、安徽力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鼎盈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郑生节、徐燕、安徽力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鼎盈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宝平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