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苏银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苏银辉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559号自诉人董某某,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人苏银辉,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自诉人董某某与被告人苏银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自诉人董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自诉人董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人苏银辉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苏银辉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以被告人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董某某撤回对被告人苏银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