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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亮与谷春艳、徐瑞隆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亮,谷春艳,徐瑞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404号申请人:侯亮,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谷春艳,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徐瑞隆,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侯亮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瑞隆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国基城邦19号楼1单元902室房产。保全价值15万元。申请人侯亮、担保人张静自愿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2地块)LOFTC号楼1-418室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瑞隆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国基城邦19号楼1单元902室房产。保全价值15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侯亮、担保人张静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2地块)LOFTC号楼1-418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