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10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华民、龚善云与被执行人罗新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民,龚善云,罗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0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华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龚善云,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新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华民、龚善云与被执行人罗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湘1102民初1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新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湘1102民初196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