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汤务农与黄成荣、贡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务农,黄成荣,贡锦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2175-1号原告:汤务农,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马钢工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黄成荣,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贡锦花,女,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汤务农与被告黄成荣、贡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务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成荣、贡锦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务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成荣、贡锦花归还原告本金加利息14.5万元(本金10万元,利息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黄成荣与贡锦花系夫妻关系,两人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4年6月7日、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归还,但一直没有归还,不得不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黄成荣、贡锦花未作答辩。原告汤务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借条两张、建行汤务农账户明细表等证据,被告黄成荣、贡锦花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被告黄成荣、贡锦花向原告汤务农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兹有黄成荣向汤务农借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一年内归还。借款人:黄成荣贡锦花2014.6.17.”。同年10月23日,被告黄成荣、贡锦花又向原告汤务农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汤务农柒万元整(70000元)借条人:贡锦花黄成荣2014.10.23.”。之后,原告汤务农多次催要借款,被告黄成荣、贡锦花未还分文,以致成诉。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成荣、贡锦花借款后应按约定及时归还,未归还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因7万元借条中既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该借款不存在利息。3万元的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应从借款期限届满时后计算至起诉日即2017年6月20日,按法律规定按年利率6%计算为3605元,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成荣、贡锦花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抗辩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成荣、贡锦花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汤务农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3605元;二、驳回原告汤务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汤务农承担914元,被告黄成荣、贡锦花负担2286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黄成荣、贡锦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玉琴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闵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汤务农提交的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情况。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1主体资格身份信息3.借条二份,证明两被告共向我借款10万元。4.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表一份,证明我将其中的7万元通过银行汇款,部分以现金的方式借给了被告。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