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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行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人民政府,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11行初87号原告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汉明堂路。法定代表人陈成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茂。委托代理人刘国栋。被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市政大楼B3205号。法定代表人蒋永斌,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森。被告泰安市人民政府,地址泰安市擂鼓石大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希信,市长。委托代理人朱宝民。第三人孙某,男,汉族,住岱岳区。委托代理人苑承林,泰安岱岳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孙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其撤诉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宏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东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