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暴亚飞、吴秀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暴亚飞,吴秀钦,张希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3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暴亚飞,女,汉族,1989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钦,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审被告:张希钦,男,汉族,1989年1月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上诉人暴亚飞因与被上诉人吴秀钦、原审被告张希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暴亚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被上诉人吴秀钦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张希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暴亚飞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张希钦是否借吴秀钦的款,原审未查清。因张希钦下落不明没有出庭,吴秀钦所举的借款书证无法质证,不能确定真伪;2、我从来没有借过吴秀钦的钱,跟吴秀钦也不认识,更没有用过此款,我与张希钦只是名义上的夫妻,并不在一起生活,经济上互相独立,互不联系。张希钦在2015年冬季已经下落不明,这一事实,村中街坊邻居无人不知,无人不晓;3、我没有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张希钦下落不明,原审应对其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吴秀钦辩称,1、暴亚飞知道一审开庭的事情,她没有去,一审提供的光盘可以证明;2、借款时暴亚飞不在场,但不表明这个钱她没有用,她与张希钦是夫妻关系,离婚之前借款的时候还在一起生活,她应当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吴秀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三分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张希钦与被告暴亚飞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8日,被告张希钦通过案外人张希原向原告吴秀钦借款80000元,当日被告张希钦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月息三分,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张希钦、暴亚飞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张希钦向原告吴秀钦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张希钦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条中约定月息三分,应理解为年利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吴秀钦可以自借款之日(2015年10月18日)按照年利率24%要求被告张希钦支付借款利息,对于超出此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张希钦与被告暴亚飞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张希钦与被告暴亚飞共同偿还。判决:一、被告张希钦、暴亚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吴秀钦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8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吴秀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张希钦、暴亚飞负担。本院二审中,被上诉人吴秀钦未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暴亚飞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张希钦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其与张希钦已经离婚。本院二审查明:暴亚飞与张希钦于2017年7月25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证。其他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暴亚飞与张希钦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吴秀钦称张希钦借款是为了投资电信营业厅,而暴亚飞一直在参与经营,至今仍在该营业厅工作,暴亚飞上诉所称其不知道张希钦借款的情况,也没有用过该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与上述事实相矛盾,且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暴亚飞上诉所称其与张希钦只是名义上的夫妻,不在一起生活,经济各自独立的主张,亦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暴亚飞上诉所称原审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原审法院向其工作的电信营业厅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且暴亚飞在二审期间也当庭认可其知晓开庭的事,只是忘了参加,故原审法院并未剥夺其应诉权利,对其送达程序并无不当。至于对张希钦的送达,因当时暴亚飞与张希钦并未离婚,原审法院将张希钦和暴亚飞的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一并送达至该电信营业厅,并被签收,也未剥夺张希钦的应诉权利。故暴亚飞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暴亚飞上诉所称本案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因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只涉及一笔借款,法律关系简单,且暴亚飞和张希钦未到庭应诉就适用简易程序问题进行抗辩,原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亦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暴亚飞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暴亚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智咏梅审判员 赵中友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