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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马二仁申请执行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二仁,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2418号 申请执行人:马二仁,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小龙,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马二仁申请撤销对(2017)内0602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7)内0602民初1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