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0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高其云申请执行田丽、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其云,田丽,陈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029号之二申请人执行人高其云,女,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田丽,女,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陈志平,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高其云申请执行田丽、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其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田丽、陈志平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其云借款6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3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8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8000元,余下款项尚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黔0222执10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志平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为贵B大众牌汽车;于2017年10月25日以(2017)黔0222执10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丽、陈志平所有的坐落于盘州市61栋2单元3层2-3-1号房屋(建筑面积93.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被执行人的车辆及房产均系抵押于银行贷款。鉴于上述事实,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暂不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支克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