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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左卫民与余新华、吴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卫民,余新华,吴美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828号原告:左卫民,男,1979年4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余新华,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淳安县。被告:吴美瑛,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卫民与被告余新华、吴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卫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新华、吴美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左卫民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新华、吴美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卫民撤回对被告余新华、吴美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左卫民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