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左卫民与余新华、吴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卫民,余新华,吴美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828号原告:左卫民,男,1979年4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余新华,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淳安县。被告:吴美瑛,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卫民与被告余新华、吴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卫民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新华、吴美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左卫民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新华、吴美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卫民撤回对被告余新华、吴美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左卫民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