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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存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存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3002号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杰,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资中县。被告:何存学,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存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