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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5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雪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5936号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丹阳一路27号4幢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9286526D。法定代表人:廖代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瑛、覃仕琼,二人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雪峰,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志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