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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吉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邹吉,邹祥,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66号原告: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新建综合楼21楼。法定代表人:钟德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邦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源春,该公司员工。被告:邹吉,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邹祥,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娴,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开发区岳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邹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吉、邹祥、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吉、邹祥、湖南吉祥石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92元,减半收取19096元,由原告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文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 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