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包万贵与沐川县兰厂沟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万贵,沐川县兰厂沟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774号原告:包万贵,男,生于1974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沐川县兰厂沟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舟坝镇兴隆村2组。法定代表人:沈洁雄,公司经理。原告包万贵与被告沐川县兰厂沟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万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包万贵承担。审判员 毛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