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8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丁与王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丁,王应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116号原告李丁,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王应峰,男,1971年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李丁诉王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后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丁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