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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8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丁与王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丁,王应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116号原告李丁,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王应峰,男,1971年1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李丁诉王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后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办理减交或者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丁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