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与何长发、洪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何长发,洪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5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地址:景德镇广场北路318号。负责人:卢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辉,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何长发,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地址:珠山区。被告:洪昕,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地址: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玉丰,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诉被告何长发、洪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江支行承担。审判长 郭镇峰审判员 漆 丽审判员 金晓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