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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翟继坤与李艳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继坤,李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翟继坤,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被执行人李艳清,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申请执行人翟继坤与被执行人李艳清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艳清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翟继坤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23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翟继坤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同日,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翟继坤的参与分配申请送达给本院(2015)延执字第672号案件。2017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100号限制消费令及(2017)吉2401执1100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李艳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翟继坤支付参与分配款11013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艳清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李艳清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艳清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0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