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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异111、11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雷珍与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雷珍,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异111、112、11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林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兰安路二段9号7号楼。法定代表人:雷珍,经理。异议人(被执行人):雷珍,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以上二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生,四川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998号。法定代表人:杨鑫波,总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明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宇林公司、雷珍(2017)川0112执保355、356、358号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宇林公司、雷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三案进行合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宇林公司、雷珍称,易明公司与宇林公司、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己经作出判决,在此之前,贵院根据易明公司的申请,分别做出了(2017)川0112民初2566、2567、2568号民事裁定书,就该三案进行了诉讼保全,该三份裁定书确定金额分别为205531.26元、243322.56元、245593.73元。裁定后,贵院分别对宇林公司中国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宇林公司中国工商行蓝田分行账号,雷珍招商银行泸州营业部账号,雷珍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共四个银行账号进行了执行保全冻结。现上述四个银行账号存款总金额,已超出(2017)川0112民初2566、2567、25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总金额的576791.2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异议人宇林公司、雷珍申请解除超标的的冻结措施。异议人宇林公司、雷珍为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证明;2.查询冻结解冻登记簿截图4份;3.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份;4.(2017)川0112执保35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5、(2017)川0112执保35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6、(2017)川0112执保358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7、(2017)川0107民初2566号民事裁定书;8、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9、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4份。申请执行人易明公司未递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查明,易明公司与宇林公司、雷珍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易明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川0112民初2566、2567、2568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对宇林公司、雷珍的财产在205531.26元、243322.56元、245593.7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总计保全金额为694447.55元。裁定后,本院分别以(2017)川0112执保355、356、358号三案实施保全,对宇林公司中国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宇林公司中国工商行蓝田分行账号,雷珍招商银行泸州营业部账号,雷珍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共四个银行账号进行了执行保全冻结。实施保全冻结措施后,异议人宇林公司、雷珍被保全冻结的账号陆续汇款,现上述账户存款总金额已超出三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总金额。异议人宇林公司、雷珍申请解除超标的的冻结措施。另查明,本院受理的(2017)川0112民初2566、2567、2568号易明公司诉宇林公司、雷珍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判决生效后,依据当事人申请,本院已执行立案。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2017)川0112民初2566、2567、2568号易明公司诉宇林公司、雷珍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根据易明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分别作出(2017)川0112民初2566、2567、2568号民事保全裁定书,并依据该三案民事保全裁定书,分别以(2017)川0112执保355、356、358号三案实施保全,分别冻结异议人宇林公司、雷珍上述四个银行账户,本院裁定保全和实施保全措施,并无不当。实施保全后,异议人宇林公司、雷珍被保全冻结的账号陆续发生汇款,现上述账户存款总金额已超出三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总金额,对超出部分,应当予以解除保全冻结。具体解除冻结措施,在该三案执行过程中,经合并核查后解除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川0112执保355、356、358号三案实施保全冻结总金额694447.55元以外的异议人宇林公司、雷珍存款的保全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玉林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仁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