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8048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德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德胜,田昀鑫,张粤华,黄一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8048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63号P33首层商铺、P32首层及二层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7786466-3。负责人窦广涵。被执行人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西路7-11号首层45-50号,组织机构代码72436850-5。法定代表人张粤华。被执行人黄德胜,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田昀鑫,女,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张粤华,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一菁,女,汉族,1968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德胜、田昀鑫、张粤华、黄一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张粤华、黄一菁应向广州银行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广州银行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黄德胜提供抵押的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地下一层17号、29号、35号、45号、46号、48号、115号及地下二层117号、118号、121号、151号停车位及被执行人田昀鑫提供抵押的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地下一层16号、19号、22号、25号、26号、27号、28号、31号、32号、47号停车位的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8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因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德胜、田昀鑫、张粤华、黄一菁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银行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田昀鑫、黄德胜名下上述停车位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拍卖款在扣除本案执行费及评估费、拍卖服务费后,余款2466974元已退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黄一菁名下有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33号802号房屋、禅城区高基街139号之一801号房屋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121号和丰颖苑4栋404号房屋,上述房屋均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处置,房屋变现后本案将参与财产分配。除此之外,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本本案本次执行无异议。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张粤华、黄一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80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黄小茁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志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