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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林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林会,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财保115号申请人:陈林会,女,汉族,生于1994年5月16日,湖北省荆门市人。被申请人:周志强,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7日,湖北省荆门市人。申请人陈林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志强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碧桂园三期凤栖岛高层36幢2单元1704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陈林会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10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林会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志强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碧桂园三期凤栖岛高层36幢2单元1704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088元,由申请人陈林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叶荣刚二〇一七年十���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