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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安寿与青岛创富通宝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乔星燕、王德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寿,青岛创富通宝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乔星燕,王德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023号原告:陈安寿,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钦,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创富通宝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27号。法定代表人:乔星燕,董事长。被告:乔星燕,女。被告:王德和,男。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安寿与被告青岛创富通宝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乔星燕、王德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安寿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安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创富通宝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乔星燕、王德和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寿撤诉。本案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原告陈安寿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