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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刚敏与佛山市南海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刚敏,佛山市南海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3411号原告:韩刚敏,男,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成坚。委托代理人:夏汉芝,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刚敏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刚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夏汉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3)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1)赔偿工资6370.94元;(2)支付2017年6月份加班工资868.63元。(3)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8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6月份加班工资差额186.29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而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工资6370.94元,2017年6月份加班工资1983元,合计8353.9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原告的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入职被告处,岗位为保安。5.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合同约定原告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6天,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300元/月。6.原告的离职时间及原因。2017年6月30日,合同期满被告不同意续签。7.原告的工资标准。平均工资3185.47元/月,2017年6月工资单显示原告该月工资为3052元,由基本工资1510元+加班费790元+绩效工资190元+伙食补贴500元+高温补贴150元-事假88元构成。8.原告的出勤情况。原告2017年6月出勤25天,每天包含吃饭时间共上班12小时。9.需要说明的情况。(1)原告在庭审中确认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当事人一份劳动合同的文本,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被告造成原告失业,原告现在没有了工作,所以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两倍的工资赔偿。(2)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当时被告没有给予一份劳动合同给原告本人保管。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1864号仲裁裁决书;3.广东省劳动合同;4.质证;5.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6.2017年6月份员工考勤汇总表、考勤表、工资单;7.小区临时车辆出入情况登记表。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是每月26日的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每月2300元。原告实际的工资是远远超过该工资标准的。所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能按每月2300元计算,应该按照工资表的每月1510元计算。如果按每月工资2300元计算,应该除以26日。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实该证据上面员工签名的真实性。对证据5无异议,被告是每月按时发放工资予原告,从未拖欠原告工资。对证据6无异议,其中工资单已经列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方法,且有原告签名予以确认。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知道原告如何获得该组证据,但从证据所看所有的经办人都不是原告,与原告无关。车辆进入离开时间集中在上下班的高峰期,其他时间是没有多少车辆进入离开的。所以不能证明原告12小时不停地工作,没有休息时间。(二)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2017年6月份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主张每天上班12小时,加班费按1.5倍计算,被告主张原告每天上班10小时。原告的工作岗位为保安,且每天工作时间较长,本院认为应剔除1小时的用餐时间,酌定原告每天上班11小时,即每天加班3小时。原告2017年6月出勤25天,工资单显示原告的基本工资为1510元,经核算,原告该月加班75小时,原告该月的加班工资为976.29元(151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75小时×1.5倍),被告当月已支付加班工资790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差额186.29元。原告请求超过本院核定数额的部分,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赔偿工资的问题。原告在庭审中确认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当事人一份劳动合同的文本,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被告造成原告失业,原告现在没有了工作,所以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两倍的工资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就由于被告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而造成的损害提供实质性的依据并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进行量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相当于两倍工资的赔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年6月加班工资差额186.29元予原告韩刚敏;二、驳回原告韩刚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