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6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麦麦提于苏甫麦麦提、斯提妮萨艾麦提尼亚孜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阿卜拉麦麦提于素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于苏甫·麦麦提,斯提妮萨·艾麦提尼亚孜,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人民政府,阿卜拉·麦麦提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358号原告:麦麦提于苏甫·麦麦提,男,1950年6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斯提妮萨·艾麦提尼亚孜,女,1953年1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库尔邦·马木提,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素甫·沙力,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迎宾路713号。负责人:尼加提·艾山,地窝堡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曙,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阿卜拉·麦麦提于素普,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麦麦提于苏甫·麦麦提、斯提妮萨·艾麦提尼亚孜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窝堡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阿卜拉·麦麦提于素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麦提于苏甫·麦麦提、斯提妮萨·艾麦提尼亚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麦提于苏甫·麦麦提、斯提妮萨·艾麦提尼亚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麦麦提于苏甫·麦麦提、斯提妮萨·艾麦提尼亚孜负担,退还原告麦麦提于苏甫·麦麦提、斯提妮萨·艾麦提尼亚孜35元。邮寄费20元由原告麦麦提于苏甫·麦麦提、斯提妮萨·艾麦提尼亚孜负担。审 判 长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人民陪审员 蔺 小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 菲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