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称固信用社与李宗保、李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称固信用社,李宗保,李玉堂,宋志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483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称固信用社,地址:濮阳县王称堌镇王称堌集西丁字路口东50米路南。负责人:许建林,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奇彪,系该社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宗保,男,1969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濮阳县。被告:李玉堂,男,1961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濮阳县。被告:宋志洋,男,1988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称固信用社(以下简称王称固信用社)诉被告李宗保、李玉堂、宋志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当日受理。2017年10月10日,由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称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称固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