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文响与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垦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响,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垦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315号原告:刘文响,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白山市垦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刘文响与被告黑龙江垦区兴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白山市��区鑫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文响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文响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响撤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刘文响已交纳),由刘文响负担。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