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栋、周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栋,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栋,男,1992年2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周云,女,1984年6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栋与被执行人周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云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5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力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