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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7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付长霞、白万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付长霞,白万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939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麦购国际大厦B座17层。负责人:刘希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亮,该公司员工。被告:付长霞,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白万山,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该公司经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付长霞、白万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俊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