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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刑更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罪犯杨寒松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寒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刑更190号罪犯杨寒松,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0)普中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寒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439000元,美元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寒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5月16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2015年7月14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1年10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7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家法、代理检察员王龙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指派干警詹管舟、周斌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杨寒松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寒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寒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次减刑考核期内退缴赃款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寒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寒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地审判员  喻 莉审判员  玉扁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寇剑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