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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兆云与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富通太阳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云,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富通太阳城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3189号原告:王兆云,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延华,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宁阳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新泰市。法定代表人:苏全通,职务:总经理。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富通太阳城项目部,住址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姚刚,职务:项目部经理。原告王兆云与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宁阳富通太阳城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王兆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兆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晴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亚男 来源: